
政府一览
首都: 東京
日本天皇: 明仁天皇
首相: 野田佳彥
立法机构: 国会
众议院: 480名
参议院: 242名
日本都道府县

于1947年生效的《日本国宪法》以国民主权、尊重基本人权以及倡导和平为基础。日本的政治体制为民主立宪制。按照 “三权分立” 的原则,中央政府在形式上分为 “立法”、 “司法” 和 “行政” 的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。
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。天皇负责任命由国会指定的内阁总理大臣(首相)和最高法院长官。只能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并且须有内阁之建议与批准的 “国事行为”, 如颁布宪法修正案、法律、内阁命令和条约、召开国会、解散众议院等。
《日本国宪法》宣布实行代议民主制,其中国会是 “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”。正式规定国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,可优先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。国会负责颁布决议,指定最高行政长官─内阁总理大臣(首相)的人选。日本实行国会内阁制,由首相从国会议员中筛选组阁。因此内阁对国责,与其共担国事。在这方面,日本与英国非常相似,而与美国的体制不同,美国政府的三大机构在理论上是完全平等的。
日本国会分为两个议院:众议院(下议院)和参议院(上议院)。众议院可对内阁提出 “不信任案”。而另一方面,内阁则可以解散众议院。内阁还有权指定最高法院长官并任命其他法官。而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对任何法律或正式法案的合宪性作出裁决。宪法赋予国会权力,可由众参两院议员组成,弹劾法庭,审判受到罢免指控的法官。
国会 — 国家的立法机关
日本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。组成国会的议员由年满20周岁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。几乎所有的议员均属于某一政党,而这些政党是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。因此日本被称为政党政治制。首相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举产生。然后再由首相进行组阁,内阁统辖政府的行政部门。
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。所有立法均需经过国会的最终批准。国会还具有其他的重要功能,如核准国家预算、审批国际条约和公约,以及启动修改宪法的任何正式提案。
政府内阁和行政机关
内阁中的过半数成员必须为国会议员,内阁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最高决策机构。内阁总理大臣(首相)有权任免组成内阁的国务大臣。 首相负责主持内阁会议,并可行使其职权控制和指导政府的各行政职能部门。如果内阁成员意见一致,便可形成所谓的内阁决议。根据《日本国宪法》,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。
最高法院
日本保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,宪法规定, “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不得对法官实行纪律处分。”所有法律冲突,无论其性质如何(民事、行政或是刑事),皆应服从法院的判决。宪法规定,最高法院为日本的最高司法机构。另设四种下级法院,其数目和名称(截止到2003年 4月)如下: 8个高级法院; 50个地方法院; 50 个家庭案件法院和438个简易法院。根据日本国宪法,不设所谓的特别法院,“任何行政机构或部门均无终审判决之权力。
地方政府结构
日本分为47个行政区,一都指的是东京都,一道指的是北海道,两府指的是大阪府和京都府,其他为43个县。在日语里,它们分别写为都道府县。这里的县和中国的县有所不同,相当于中国的省,比市、乡镇和村庄都要大的政府机构。
每一个县的执行官是经过直接选举出来的行政长官。条例和徽章由议会颁布。议员们的任期为4年。
根据现有的地方自治法,每一个县都分为市和郡。每一个郡又可细分为町和村。 所有的县和日本的自治政府都遵循自1947以来行使的地方自治法而组建。
地方政府通常有多个委员会,比如教委、公共安全委员会(负责警务)、人员委员会、选举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。这些可以由大会或是执行委员会直接选出。
所有的县都必须成立总务、财务、福利、健康和劳动部门。农业、渔业、林业、商业、工业部门的设立可以选择。行政长官必须对协调地方税务或是协助国家政府的所有活动负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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